国家发展改革委2月5日消息,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更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》、《关于前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》决策部署,持续深化电价改革,更进一步提高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、合理性,经商国家能源局,发改委印发了《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》、《区域电网电缆价格定价办法》。《区域电网电缆价格定价办法》清晰定价规则,规范定价程序,科学确认方法,最大限度增加权利裁量权,提升政府定价的法治化、规范化、透明度。《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》拒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,监管周期为三年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《区域电网电缆价格定价办法》的通报发改价格规〔2020〕100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(物价局),国家电网有限公司、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、内蒙古电力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: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更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》(中发〔2015〕9号)、《关于前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》(中发〔2015〕28号)决策部署,持续深化电价改革,更进一步提高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、合理性,经商国家能源局,对《区域电网电缆价格定价办法(全面推行)》(发改价格〔2017〕2269号)不作了修改,构成了《区域电网电缆价格定价办法》。
现印发你们,请求按照继续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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